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宝 鸡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创业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社会保险
补贴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
保障体系,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宝市发
[2007]1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宝政发[2006]9号)和《陕西省就业
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陕财办社[2006]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宝鸡市灵活就业人
员和创业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创业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创业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宝市发[2007]1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宝政发[2006]9号)和《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陕财办社
[2006]1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补贴对象
第二条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由省、市(县区)公共职
介机构或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人事档案,代办社会保险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人员
;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由市、县(区)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人事档案,
代办社会保险的社区工作人员(社区书记、主任、副主任、事务助理)、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各类公益性
岗位上就业并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包括社区保洁、保安、养老照护、计生协管员;环卫保洁、保绿员
;城管监督员和医院绿色通道引导员、护工等);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由市、县(区
)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人事档案,代理社会保险的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以及在我市各类企业当年新招用并一次性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以个人身份参加社
会保险或参加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市财政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对本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
贴,补贴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以上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缴费因故中断和持《再就业优
惠证》人员办理退休的按实际缴费期限补贴。
三、补贴标准
第三条 当年女年满40周岁以上和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持《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4050”以上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
本医疗保险费的2/3;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4050”以下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创办
个体工商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1/2;在各类企业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
险费个人缴费部分。
四、补贴程序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年一次性申报、拨付
、结清。 第五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社区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由
本人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向托管人事档案并代办社会保险的同级公共职介机构申报(在省职业介绍服务中
心托管人事档案并代办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级公共职介机构申报,未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的,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报),由公共职介机构审查,填写“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3)并附电子版,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区)的经县(区)劳动保障部
门审核后转报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连同市本级审核资料一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
补贴资金拨付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专户。市本级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向中国银行宝鸡
分行提供《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表》(附件4),银行依据发放表制作个人存折,由市
劳动就业服务处将补贴发放表和个人存折交市职介中心,在服务大厅设立窗口,集中向个人发放。个人
凭身份证原件、保障卡和缴费票据复印件,签字后领取存折;县区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将资金拨付至
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处(局)或公共职介机构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下列资料:
1、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或大
中专院校《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年度
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或公共职介机构年度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原始单据; 5、持
《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灵活就业证明,或社区工作人员证明,或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证明,或大中专
院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在
各类企业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经个人申请,所在企业汇总后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参保的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市本级的申报资料和由县区审查的转报资料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后报市财政局复核,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专户。市本级的补
贴资金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处拨付给企业,由企业造表发放给本人。县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处
拨付给各县(区)劳动保障局或劳动就业服务处(局)发放。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下列资料:
1、宝鸡市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5,一式三份)
; 2、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
复印件; 4、企业为其代理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个人部分)凭据
。 第七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灵活就业证明由街道(乡镇)劳
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由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灵活就业情
况说明,到本人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经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后,出具“灵活
就业证明表”(附件2)。 第八条 社区工作人员证明由市、县区社区建
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由本人申请,所在社区签署意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社区工
作人员证明表”(附件6)。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证明由市、县
(区)劳动就业服务处(局)出具。由本人申请,公益性岗位开发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同级劳动就
业服务处(局)出具“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证明表”(附件7)。 第十条
对不能按时缴费以及相关凭证资料不齐全的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按时申报《再就业优惠证》
年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每年审核发放一次,过期不补。社会保险补贴
不能重复享受。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补贴资金的最后发放部门要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
持政策情况记录一栏加盖“xxx年x月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xx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红色条章。对其他人员,补贴发放部门也要记录备案,防止超期限或重复领取。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全部补贴资
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二○○七年八月
十日起执行。原《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同时废止。 附:1
、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
灵活就业证明表; 3、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
险补贴申报汇总表; 4、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
保险补贴发放表; 5、宝鸡市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汇总表; 6、社区工作人员证明
表; 7、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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